据鄂尔多斯(600295)市场监管消息,为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885791),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会展业健康发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
据鄂尔多斯(600295)市场监管消息,为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885791),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会展业健康发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公布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885791)办法》,该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系统规定了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885791)的管理、投诉处理及相关法律责任,为各类展会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治保障。
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展会管理部门、主办方及参展方均被赋予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主要规定内容包括:
一、投诉处理机制
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且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机构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接受投诉、移交材料、协调处理、统计分析等。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向该投诉机构或直接向行政管理部门投诉,需提交权属证明、涉嫌侵权人信息、侵权理由和证据等材料。投诉机构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投诉材料后24小时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展会期间专利保护
地方知识产权局应积极配合展会投诉机构工作,受理涉嫌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投诉或举报,并依法处理。但存在专利权属纠纷正处于司法或调解程序、专利权已终止正在恢复等情形的投诉,不予受理。
三、展会期间商标保护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合展会投诉机构,处理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投诉,并依职权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对于已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或商标权已无效/被撤销的投诉,不予受理。
四、展会期间著作权保护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展会投诉机构,受理涉嫌侵犯著作权的投诉,并可采取查阅复制文件、抽样取证、登记保存侵权复制品等手段收集证据。
五、法律责任
经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将依法对参展方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撤出、销毁侵权展品及宣传材料,更换展板等。对假冒专利、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等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展会管理部门可予以公告;连续两次以上侵权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其参加下一届展会。主办方对知识产权保护(885791)不力的,将面临警告,情节严重者可能不被批准再次办展。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协调、监督、检查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885791)工作,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展行业健康、专业化、国际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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